通过更强大的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就业权利

最近,广东省惠州市Daya Bay经济与技术发展区的人民法院已完成纠纷纠纷的个人案件。 2023年6月,张先生在Daya Bay接受了一家公司的第三次采访后,收到了“入场通知”,基本工资为13,000元。在提交原始公司的原始辞职报告和必要时进行体检报告后,张先生希望开始。出乎意料的是,在归纳程序的那天,该公司的资源部门发现,老年残疾人右手(由于他小时候是由烟花受伤造成的),并要求他“返回家园并等待通知”,并在同一天取消了日本招聘的“不适合位置”。法院根据儿童裁定,涉及的公司将为求职者支付39,000人民币的薪水损失,并对5,000元人民币造成的精神损害造成损害。 (扬昌晚上新闻,3月17日) 在我国,保护残疾人的保护定律设定了国家“保护残疾人的权利”,而工作晋升法直接决定“雇员将不会对残疾人承认”。实际上,残疾人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,尤其是在劳动和工作中经常遇到无形的“分离之墙”。例如,一些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工作广告,其中包含针对残疾人的歧视内容,而无需分泌。一些公司没有直接表达对工作广告的态度,而是在实际招聘中“否决”它们。一些公司将“选择鸡蛋中的种子”以保持残疾人,并找到排除符合条件的人的理由。 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肯定与完整的法律制度是密不可分的,但也有必要确保良好的故意法律S和法规由司法,执法和其他活动实施。在返回这项工作争论时,法院根据法律定义,雇主没有事先告知特殊的身体条件,以扭曲和拒绝招募求职者通过正常的增量过程,从而形成侵犯平等工作权利并建立邪恶的司法保护的一项单一保护。不仅如此,媒体报告了一些类似的案件,许多残疾求职者由于法院的大力支持而受到经济薪酬和精神伤害。 残疾人不是社会的拖累,他们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。保护残疾人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。根据法律,法院的判决不仅是为残疾人寻求求职的大力财政支持,而且是根据法律保护弱体群体的强烈信号。面对案件的结果S,具有歧视的企业应评估缺乏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。残疾人的寻求工作者是DFOR还将提高他们对法律和权利保护规则的认识,并大胆地通过审判和其他渠道努力争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。 Ouyang Chenyu资料来源:中国的青年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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